原本只借3000块,却\"还\"了一套房!紧急提醒:清镇也有人差点身陷这种\"套路 ...

[复制链接]
梦想
发表于 2018-3-21 10:19:0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,结果被放款人“忽悠”借款四万,接着就是各种名目的收费,最终,在一步步利滚利之后,未成年人小杭(化名)偷出了家里的房产证,把房子赔了进去!


昨天,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典型的“套路贷”案子,而这种瞄准借款人房屋的借贷方式,也已经在杭州出现……







3000块是怎么滚成一套房的?




小杭原本只打算借3000块钱,而放贷人傅某等,从一开始就诱骗小杭多借一点,借了4万元。


之后,傅某的同伙瞿某以“违约金”、“保证金”等名目“空放”高利贷16万元给小杭。也就是说,这16万元放贷给小杭后,小杭要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,余下3.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,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。



7个月后,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“利滚利”达90万元为由向小杭索要欠款。小杭拿不出这么多钱,翟某便提出以抵押小杭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,诱骗小杭从家中偷出房产证,并带小杭至上海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。


在此期间,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、42万元给小杭进行资金走账,以对应其让小杭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,刻意造成小杭已经取得借款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。后小杭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。


而小杭收到马某房款后,应瞿某要求先后汇款5.2万元、90万元给瞿某,由此还清“欠款”。


整个过程,年少懵懂的小杭都被这伙人操控着。





8月28日,宝山法院以诈骗罪,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;判处作为中间人、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十二万至七万不等;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。


认清“套路贷”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

避免掉入陷阱!





一、制造民间借贷假象。
放贷人对外以“小额贷款公司”名义招揽生意,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,并以“违约金”、“保证金”等名目骗贷款人签订“虚高借款合同”“阴阳合同”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贷款人的合同。


二、制造银行流水痕迹,刻意营造贷款人已取得全部合同所借款项的假象。


三、单方面认定贷款人违约,要求贷款人立即偿还“虚高借款”。


四、恶意垒高借款金额。
在贷款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,放贷人介绍其他假冒的“小额贷款公司”或个人,或者“扮演”其他公司与贷款人签订新的“虚高借款合同”予以“平账”,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。


五、软硬兼施“索债”,或提起虚假诉讼,通过胜诉判决侵占贷款人或其近亲属财产。








“套路贷”一般都会有3人以上的犯罪嫌疑人,他们分工明确:有固定的幕后放贷人,有稳定的放贷圈,有职业的讨债人,有专门的平账公司等


“套路贷”借款方并没打算让借款人还钱,借钱不过是其侵吞房产的借口。




观点


对此,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:时下兴起的“校园贷”、“培训贷”等等,本质特征都是高利贷,因其操作有一套完整的流程,所以又被称为“套路贷”。


善钻法律空子:

这个群体,不仅深谙非正常手法,亦熟知相关法律法规(有的甚至聘请了法律顾问),不仅可以在民事上包装成合法的民间借贷,甚至可能在刑事上逃脱制裁。


黑恶势力介入

更严重的是,在部分案件中,黑恶势力介入催讨,严重扰乱社会治安。部分出借人通过社会人员上门催讨债务,对借款人采取威逼、恐吓、非法拘禁等手段,对于借款人现金方式的还款不予出具收条,甚至强占借款人房屋。


严查与防范并行


当前情况下,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:一是加强制度建设。适时推出《放贷人条例》,为民间借贷市场定规立制,引导其阳光化、规范化发展。二是加强监管打击。三是加强宣传教育。要让民众充分了解各类“套路贷”的操作手法,免受放贷人不良行为的侵害。






买房不易,借贷坑多,点提醒身边亲友,别被套路了!


来源:澎湃新闻、南方周末、马上评
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公司简介 - 联系我们 - 员工风采 - 诚聘英才 - 产品服务 - 相关法律 - 友情链接 - 公司动态 - 手机版

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 头料

GMT+8, 2024-4-28 17:25 , Processed in 0.114997 second(s), 33 queries , Gzip On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4

© 2001-2013 Comsenz Inc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